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政府

發(fā)布機構:羅湖區(qū)應急管理局發(fā)布日期:2024-08-12

名 稱:關于印發(fā)羅湖區(qū)應急管理局行政賠償處理規(guī)程續(xù)期的通知

文 號:羅應急規(guī)〔2024〕2號

關于印發(fā)羅湖區(qū)應急管理局行政賠償處理規(guī)程續(xù)期的通知

來源:羅湖區(qū)應急管理局 發(fā)布時間: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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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號)相關規(guī)定,因工作需要,《羅湖區(qū)應急管理局行政賠償處理規(guī)程》(羅應急規(guī)〔2019〕1號)延續(xù)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羅湖區(qū)應急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羅湖區(qū)應急管理局行政賠償處理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羅湖區(qū)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區(qū)應急局)依法行政工作,正確及時處理行政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賠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區(qū)應急局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區(qū)應急局處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規(guī)程。

  第三條 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辦理。

  第四條 行政賠償案件由局法制機構負責辦理。

  第五條 具體負責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的工作人員與賠償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的,應當自行回避;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區(qū)應急局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回避,由局案審委員會決定。

第二章 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范圍

  第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區(qū)應急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區(qū)應急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區(qū)應急局與其他部門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區(qū)應急局與該部門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行政賠償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ㄈ┻`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ㄋ模┰斐韶敭a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ㄎ澹┻`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八條 下列情形的,區(qū)應急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ぷ魅藛T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ǘ┮蚬?、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九條 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r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區(qū)應急局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ǘ┯忻鞔_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區(qū)應急局。

 ?。ㄈ┯芯唧w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ㄋ模┬惺剐姓殭嗟男袨橐驯灰婪ù_認為違法。

 ?。ㄎ澹┰诜梢?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應當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口頭提出申請的,區(qū)應急局工作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芎θ说男彰?、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ㄈ┥暾埖哪?、月、日。

  第十一條 區(qū)應急局應當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行政賠償申請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ㄒ唬┵r償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ㄈ┵r償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退回賠償請求人補正,并注明補正的內容和期限。

  (四)不屬于區(qū)應急局賠償的,應當書面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已經受理的,撤銷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單獨向區(qū)應急局申請賠償的,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為區(qū)應急局及其他部門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并由該賠償機關受理。賠償請求人單獨向區(qū)應急局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區(qū)應急局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 受理賠償案件后,法制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理。

  第十五條 賠償案件應當審理以下內容:

 ?。ㄒ唬┵r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ǘ┕瘛⒎ㄈ嘶蚱渌M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ㄈ瘛⒎ㄈ嘶蚱渌M織賠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不足的請求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提供或拒絕提供證據的,不予認定。

  第十七條 法制機構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局案審委員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后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ǘσ驯淮_認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1.屬于本規(guī)程第七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規(guī)程第七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對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的,根據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的,給付拍賣變價價款。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3.屬于本規(guī)程第七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十九條 決定給予賠償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條 區(qū)應急局與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責任的分擔有異議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區(qū)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賠償案件,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給予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區(qū)應急局財務人員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支付手續(xù);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zhí)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zhí)行文書、票據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 行政追償

  第二十四條 區(qū)應急局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ㄒ唬E用職權、超越職權執(zhí)法造成經濟損失的;

 ?。ǘ┪唇泤^(qū)應急局負責人批準,采取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ㄈ妥h機關決定停止強制措施,工作人員拒不執(zhí)行,由此引起經濟損失的;

 ?。ㄋ模┛垩骸⒉榉獾奈锲愤z失的;

  (五)扣押、查封的財物經查與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追償責任人員經濟責任,由局案審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被追償的工作人員對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qū)應急局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追償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區(qū)應急局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后,應當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分擔賠償責任的要求。

  要求分擔賠償責任的意見由法制機構提出,報局案審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程由區(qū)應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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