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深圳市羅湖區(qū)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qū)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羅湖區(qū)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已經區(qū)政府同意,現予印發(fā),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請徑與區(qū)發(fā)改局聯系。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5日
深圳市羅湖區(qū)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19號),以及國家、省、市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qū)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化工程項目除外)采用代建制進行建設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區(q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使用或資產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委托單位)代表區(qū)政府通過直接委托、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政府相關部門的制度。
第四條 區(qū)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原則上由區(qū)建筑工務機構作為委托單位,區(qū)政府另定的除外。
第五條 區(qū)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后,委托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委托代建書面合同。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第六條 區(qū)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
第七條 區(qū)政府投資代建項目按照國家、省、市等有關規(guī)定,由代建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行使項目管理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和施工單位均不得與代建單位存在關聯關系。
第八條 代建單位同時具備包括投資咨詢、勘察、設計、工程監(jiān)理、招標代理、造價等全過程咨詢能力的,可實行全過程管理總承包;代建單位不具備全過程咨詢能力的,可以聯合體形式實行全過程管理總承包,也可按政府采購程序采購相關服務。相關服務事項費用可先按暫定價,以總概算批復為準。相關服務事項如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具備資質或要求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實行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保險單位對委托單位負責。保費的具體費率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等要求,結合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保費在項目總概算中列支。
引入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由保險單位委托,對保險單位負責,相關費用由保險單位承擔,納入工程質量保險費用中。
第二章 代建單位、保險單位的條件和選定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有良好的企業(yè)信譽,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代建單位與委托單位應無隸屬關系和其他利害關系。
根據項目情況,由委托單位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代建單位的投標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代建項目的,應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職責,并明確牽頭責任主體。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委托單位簽訂代建合同,就代建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中的合作方中出現一方或多方被禁入市場、吊銷證照等行為的,應及時按政府采購程序另行選擇替代。
第十二條 保險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達到50億;
(2)近三年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3)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yōu)質;
(4)具有工程質量保險承保經驗。
第十三條 區(qū)建筑工務機構通過公開招標建立代建單位預選庫,委托單位可從代建單位預選庫中選擇代建單位,也可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代建單位,由委托單位提出選擇方式的理由和依據,并報區(qū)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依法必須招標范圍以外且代建費屬于集中采購限額以下的項目進行代建,委托單位可自行采購選定代建單位。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代建費用為零的代建項目,相關單位報區(qū)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可以直接委托實施,具體委托單位由區(qū)政府常務會議確定。
?。?)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
(2)市、區(qū)重點開發(fā)區(qū)域內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項目。
(3)與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紅線緊鄰,需與該社會投資項目同步建設,且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
(4)應由政府負責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企業(yè)愿意承擔總投資額占比51%及以上的工程項目。
?。?)區(qū)政府研究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 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通過公開招標建立并管理保險單位預選庫。保險單位由委托單位從保險單位預選庫中選擇并簽訂合同,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由保險單位采購并簽訂合同。
第三章 代建單位、委托單位和保險單位的職責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熃M織編制代建項目相關報建報批文件,其中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概算、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報告等文件需經委托單位確認后方可申報,其余文件可直接申報;
?。ǘ┴撠熮k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環(huán)保、消防等申報手續(xù);
(三)負責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和協助開展標后評估工作;
?。ㄋ模┴撠熡嘘P項目建設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ㄎ澹┴撠煷ㄆ趦鹊陌踩芾?
?。┴撠熼_設項目資金監(jiān)管賬戶,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和管理工作,定期向委托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ㄆ撸┴撠熃M織工程中間驗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八)配合保險單位和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開展質量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應及時責成相關責任方進行整改;
?。ň牛┐纸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由銀行監(jiān)管,在缺陷責任期內行使建設單位的相關權責;
?。ㄊ┴撠熅幹祈椖靠⒐Q算報表,報委托單位審核后,完成項目決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等申報工作;
(十一)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資產使用單位或政府資產管理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xù);
(十二)對項目參建單位進行履約評價,協助委托單位開展代建項目后評價工作;
(十三)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項目使用單位,根據項目的建設性質、建設規(guī)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編制代建方案;
?。ǘ┴撠熃M織確認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概算、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報告等文件;
(三)協助組織代建單位辦理計劃、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環(huán)保、水務、消防等審批手續(xù);
(四)協調代建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部門的關系;
?。ㄎ澹┙M織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及施工、監(jiān)理招標的監(jiān)督工作;
?。┴撠煴O(jiān)督代建單位主要專業(yè)責任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
?。ㄆ撸┍O(jiān)督代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組織工程驗收;
?。ò耍┍O(jiān)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提交資金計劃申請,每半月向區(qū)發(fā)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報告工程進度、完成投資和資金使用情況;
?。ㄊ┰陧椖繉嶋H開工后,每月向區(qū)統(tǒng)計部門報送項目統(tǒng)計報表;
?。ㄊ唬﹨f助代建單位完成項目決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產權登記、資產移交等手續(xù)。
?。ㄊ┴撠熃M織開展代建項目后評價工作;
(十三)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保險單位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熯x擇、管理和監(jiān)督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的職責履行;
(二)建立便捷的理賠程序,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在約定時限內進行核定和理賠;
?。ㄈο嚓P責任方實施代位追償;
?。ㄋ模┍kU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 區(qū)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可由政府發(fā)起或社會發(fā)起。政府發(fā)起的項目由發(fā)起單位負責提出項目前期意向商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后報區(qū)政府,經批準后由委托單位編制代建方案。社會發(fā)起的項目,由發(fā)起單位向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代建項目庫,待項目成熟后,按相關程序確定委托單位,再由委托單位提出項目前期意向報區(qū)政府批準后編制代建方案。
第十九條 委托單位提出項目代建方案報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由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核后提請區(qū)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實施。
代建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單位選擇方式、代建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代建合同計價和監(jiān)督方式、工程保險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 委托單位按照代建方案選擇代建單位后,由委托單位、代建單位依法簽訂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里應載明委托單位及代建單位權利和義務、代建項目的質量和工期目標、代建費用的約定、設計變更程序等內容。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
代建合同采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激勵制度,保證最大工程費用以總概算扣除代建服務費和獎勵金后的工程建設費為限額。
第二十一條 代建合同生效后,代建單位應提供不低于總概算10%的銀行履約保函,履約保函金額應視項目不同情況在招標文件中預先設定。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在全部設計文件完成后編制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報告并及時提交委托單位。委托單位審核確認后,與代建單位簽訂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議,作為代建合同的附屬協議。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批復(視同立項的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30天內,委托單位投保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被保險人為委托單位。
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投保后20天內,保險單位選擇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從工程勘察設計階段開始參與,在施工關鍵節(jié)點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風險管理。每次檢查后,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形成檢查報告,并提交保險單位和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對質量問題認定存在爭議的,會同保險單位委托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按照區(qū)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代建合同要求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管理。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合同和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直接到各職能部門辦理項目相關的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用款報告,交由委托單位審核后,按規(guī)定報批。
區(qū)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委托單位項目用款報告下達資金指標,由委托單位將資金劃撥到代建單位開設的代建項目資金監(jiān)管銀行賬戶。
委托單位對代建單位資金使用進行監(jiān)督。相關資金在監(jiān)管銀行賬戶中產生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處置。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完工后,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應及時向保險單位、代建單位提交最終檢查報告。明確發(fā)現質量問題的,代建單位應責成相關責任方進行整改。經保險單位確認完成整改后,代建單位方可開展竣工驗收工作。歷次檢查報告應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代建單位申請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完整檢查報告的,相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區(qū)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代建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產權登記、資產移交等手續(xù)。代建單位申報決算時,應將代建利潤(獎勵金)和額外獎勵納入。
第二十八條 代建項目完成資產移交后,委托單位應及時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撥付至代建項目銀行監(jiān)管賬戶由代建單位代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產生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處置。
在缺陷責任期內,代建單位應及時安排相關責任方對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并由相關責任方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相關責任方未履行維修責任的,應按合同約定從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應按合同約定向相關責任方進行索賠,同時負責組織維修。缺陷責任期滿,相關責任方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維修責任的,應按合同約定返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期從缺陷責任期滿后開始起計算。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質量問題時,委托單位直接向保險單位報案,保險單位應先行按照合同約定理賠,并自行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第三十條 代建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五章 代建費用及獎懲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代建費用由代建管理費和利潤(獎勵金)等構成,項目代建費列入項目總概算。代建費用可綜合考慮項目規(guī)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因素,原則上按照財政部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guī)定》(財建〔2016〕504號)的限額標準執(zhí)行。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代建費確需超過規(guī)定限額標準的,報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核,并報區(qū)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代建費用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因項目投資規(guī)模的調整而調整,不再因人工、物價、稅率、匯率、利率等因素的變動而調整。但當因政府或委托單位原因導致項目投資超過原定范圍正負20%以上時,代建費用可參照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作相應調整。
代建費核定和支付應當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結合,與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鉤,實行獎優(yōu)罰劣。
第三十三條 工程決算超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額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單位承擔;同時滿足未超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和工程質量優(yōu)良等條件的,代建單位可以獲得利潤(獎勵金),原則上不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具體比例或金額應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議中約定;如果決算較總概算節(jié)余超過總概算的10%以上,且建設內容未有調減的,代建單位會同委托單位提出額外獎勵方案報區(qū)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執(zhí)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代建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代建合同應約定明確的退出機制、相應的處罰賠償條款和確保代建項目繼續(xù)實施的替代機制。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任何一方不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可終止代建合同的執(zhí)行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代建合同履約過程中,發(fā)現代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委托單位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代建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拒不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終止代建合同的執(zhí)行,代建單位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代建單位和保險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盡到職業(yè)責任而給委托單位及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建資格的,應當依法終止代建合同的履行,終身禁止納入區(qū)代建單位預選庫,并向社會曝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單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徇私舞弊、利用職權謀取利益、失職瀆職、索賄受賄的,依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代建合同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爭議,當事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xù)履行代建合同義務,保證代建項目的持續(xù)性。爭議不能達成共識的,依法提請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區(qū)政府另行研究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羅湖區(qū)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羅府辦規(guī)〔2017〕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