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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冊輪候人發(fā)生下列變化,且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其輪候排序按照以下規(guī)則處理:
1、增加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保留其輪候排序;
2、因戶籍遷出本市、死亡等導致共同申請人減少的,保留其輪候排序;
3、增加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應當重新申請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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