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政府

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羅湖區(qū)人力資源局 發(fā)布時間: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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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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