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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規(guī)定是多長時間?

來源:人力資源局 發(fā)布時間: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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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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