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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xù)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舉辦者可以依法募集資金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所募集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辦學,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并按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lián)的費用。
深圳市羅湖區(qū)教育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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