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民辦中小學設置標準》(深教規(guī)〔2020〕1號),舉辦者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學校舉辦者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未被列入企業(yè)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外商投資企業(yè)辦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guī)定。
(二)已舉辦了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其舉辦的學校近5年無違法違規(guī)辦學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lián)合舉辦民辦中小學校,應當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yǎng)目標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各自開辦資金的出資數(shù)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等內容。